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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2020-10-23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972        作者:未知
  • 基本案情


         第17026394号“SAPUTO GORGONZOLA” 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加拿大施普特乳制品一般合伙制企业(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戈贡佐拉奶酪保护联盟(即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对该商标提出不予注册复审请求。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 (八)项,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应的意见。


    案情解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一)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第 11293990号“GORGONZOLA”商标(下称引证商 标)品牌奶酪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奶酪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虽然申请人放弃了该词汇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 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酪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商 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 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含有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 志所标示的地区(意大利),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 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申请人在第 29类奶酪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意大利知名奶 酪品牌或与意大利知名奶酪品牌相近的商标,其申 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意大利知名奶酪品牌相 关联,进而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地、品质等特点 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 项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其他 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 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 囤积商标或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 标,其行为则明显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 序。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应依据该项规定撤销注册;尚未获得注册的,亦应按照商标法的立法精神 及时予以制止。本案中,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 商标局查明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29类奶酪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或与 他人知名奶酪品牌相近的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亦 未对其注册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商标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 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故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规定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十六条******款、第十条******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款的适用,下文仅重点针对《商标法》第十六条****** 款有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作分析阐释。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对地理标志采取商标保护和单独立法保护的双轨模式。《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 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 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上述即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本案原异议人的地理标志属于国外地理标志,我国 对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 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具体到 本案中,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我国已作为证明商 标获准注册。

         《商标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 见在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中,对是否违反该规定的判定,是以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真实产地产生误认为标准。而判断是否构成误导,需要结合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认定。本案被异议商标含有原异议人的地理标志,构成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商品与原异议人地理标志使用的奶酪产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同时,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形可知,被异议商标包含了原异议人的地 理标志,但其指定使用的奶酪商品并非来源于申请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意大利),其申请注册属于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的奶酪商品的真实产地 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 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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