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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酒业公司)申请 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在先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19日,贵州酒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2016年9月27日,诉争商标初审公告;
2016年12月6日,腾讯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018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准予注册 裁定;
2018年5月7日,诉争商标注册公告;
2018年6月19日,腾讯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宣告裁定,维持商标注册。
2019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本案进入应诉程序。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 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其实早在无效宣告请 求中,腾讯公司已经主张了在先著作权,当时并未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 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为著作权,但‘王者 荣耀’仅为普通印刷体汉字,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 的思想和感情,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 受保护的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 的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著作 权。”这一认定并没有问题,简单的文字组合并不 被我国的《著作权法》所保护。在一审中,腾讯公 司主张的在先权利由著作权变为作品名称,由于 “王者荣耀”本身是一款手机游戏,是一个手机软 件,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软件著作权, 而王者荣耀作为这一款软件的名称,理所当然的享 有在先的作品名称的权利,结合该作品名称在相关 公众中的知名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这一法条的内容来说,《商标法》是保护权利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但具体在先权利都包括什么, 在法条中并没有明确。从这个案件来看,“王者荣耀”这四个字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因此在无效宣告阶段仅对其主张在先著作权是 不合适的,策略上有些失当。但是一审程序中, 腾讯公司转而主张将“王者荣耀”作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