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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获权后容易忽略的几个关键问题
2020-4-15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787        作者:未知
  • 一、商标注册后,企业名义、地址变了,商标是否应当随之变更?如果不变更有什么影响?

    答:《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可知,商标应当随企业名义、地址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然就可能面临被撤销注册商标的风险。

    Q:除此之外不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还可能面临什么后续影响?

    A:常见问题一:转让麻烦

    当企业A想将名下商标转交给企业B进行经营时,才发现名义地址不对应,怎么办?先把名下所有未变更的商标全部进行变更手续后,才能进行商标转让。

    常见问题二:收不到官文

    与常见的驳回复审、异议等案件中,官方分别向商标注册人和代理公司下发文书的情况不同,对商标注册后的一些案件程序,如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官方文书是直接下发到商标注册人地址,而并不会发给代理公司。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如果搬离原注册地却并未进行相应的商标变更,则无法及时收到官方下发的文书(无效宣告答辩通知、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等),由此丧失行使答辩权的机会。

    常见问题三:使用不便

    在现在市场经营中,常见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其中涉及商标权许可时,商标注册人名义与企业名义不一致,就可能遭到加盟商的质疑,影响企业信誉度,对企业发展造成阻碍。

    另外,当品牌计划入驻实体商超及线上平台时,需要提供商标证明,若商标注册人名义与企业名义不一致,也对企业入驻造成障碍。

    常见问题四:维权困难

    对外遭遇商标侵权时,商标权利主体与维权主体名义不一致,易被质疑维权主体不适格,导致无法进行商标维权,影响正常经营。

    二、商标成功注册=具备商标显著性≠通用名称,所以商标注册不存在通用名称化的问题?

    答:《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种情况是,当一个品牌与某种商品形成对应指向关系,且没有其他有力的竞争品牌,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用这个品牌指代该类商品的情况,时间一长品牌就变成了通用名称,例如“阿司匹林”;

    另一种情况出现在某种产品的首创品牌上,某公司将原创品牌A投入市场后,同行看到商机纷纷将A品牌添加前缀或后缀从事相同类型的商品/服务经营,时间长了品牌A就沦为该类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这不仅要求商标权利人增强自身品牌实力避免被同行蚕食,同时要求商标权利人时时进行市场舆论把控,注意将品牌与商品类型分离,标明品牌经营者,避免消费者的混淆。

    三、商标被提撤三,提供证据越多越好?

    答:《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随着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商标权利人也有意识的在经营过程中留存使用证据,例如合同、票据等,但往往忽视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同时体现:a.时间b.使用主体c.商标d.对应的商品/服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的证据才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几个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共同体现这四个要素也可以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从这个角度上说,几个证据组合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远比大量散乱无章的证据要更有证明力。

    四、公司主体消亡,商标随之失效?

    答:相信大家还记得三聚氰胺事件后,三鹿商标仍拍卖出730万的高价,商标权利主体消亡与否不直接导致商标权利失效,甚至仍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

    Q:那是不是即便商标注册主体注销也不用处理商标呢?

    A: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应当被列入公司解散清算财产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算程序。

    其次,如果公司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置(出让/许可),三年后极有可能因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

    因此,公司主体面临吊销、决议解散等情况时,应当注意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进行相应的处置,避免上述问题。

    五、商标注册满五年就不用担心被无效宣告了吗?

    答:《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也就是说,当申请人以“相对理由(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会受到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案,******院判决中仅认可了“姓名权侵权”,其他的“肖像权侵权”、“不良影响”、“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等理由均未获支持。因此,在仅有相对理由的情况下,乔丹公司提出了前文的“五年”时间概念,即注册超过五年时间的商标不能依据相同理由被宣告无效。

    Q:那是不是商标注册满五年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A:《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申请人以“******理由(违反******条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情况)”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不会受到五年的时间限制,另外驰名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争议商标注册有恶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即便注册满五年时间,只要违反******条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还是可能被宣告无效,经营者不可心存侥幸,应当恪守善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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