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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商标的申请注册应注意哪些“坑”
2020-6-3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764        作者:未知
  •      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张************的面孔,同时也依法享有属于自己的肖像权,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那么人的肖像是否可以注册成商标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肖像是由图像、图形的形式存在,当然也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申请注册。

         实际上,用肖像申请注册商标也并不少见,甚至不乏一些驰名商标,譬如:老干妈、肯德基爷爷、霸王防脱、王守义十三香等等。肖像商标能够给人一种亲切感、安全感,可以拉近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更易获得消费者的信赖。此外,它的辨识度高,显著性强,在先近似商标少之又少,所以成功注册的概率也相对较高。但也并不是所有肖像都可以注册成商标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下面笔者与大家一一分享:

    一、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不予注册

         我国《民法通则》******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肖像权人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在申请非本人肖像商标时,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肖像不予注册

         肖像往往出自于摄影或者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者或者绘画者)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时不得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不能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当注意肖像著作权的归属,如果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同属一个当事人,则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即可;而如果肖像权与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人),则应当同时取得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只取得其中一方的同意,则可能会构成对第三人权利(肖像权或者著作权)的侵犯。

    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肖像不予注册

         虽然每个人的相貌都不尽相同,但是现代整形技术日益发达,人们可以根据喜好去改变自己的外貌,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撞脸”现象,再加上双胞胎、多胞胎本来就让人难以辨别,所以依然存在在先近似肖像商标的可能性。另外,带有他人商标的肖像也属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范畴,例如第39784352号“翟氏秋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该肖像衣服上含有阿迪达斯的LOGO,侵犯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当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时,审查员都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引证在先权利商标予以驳回。

    四、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肖像不予注册

         常见的带有不良影响因素的肖像商标包括伟人、烈士、政治人物、宗教人物肖像,等等。为保护相关人物的名誉和荣誉,维护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风气,若将这些肖像用以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员都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五、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肖像不予注册

         肖像权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个人死后将不再拥有肖像权,那么已过世的人物肖像是否都可以用来注册商标呢?不尽然。若过世公众人物仍具有颇大的影响力,易使消费者将商品的品质特点与已过世知名人士或其在行业内的生产工艺产生关联联想,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在审查实务中,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规定,以“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源产生误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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