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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9-2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326        作者:未知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1]3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12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特通知如下:

     

    一、2001121日(含121日)以后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2001121日以前提出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有关商标注册事宜的申请、商标异议,商标局在2001121日前尚未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121日(含12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121日前受理的案件,且在2001121日前尚未作出决定、裁定的,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裁定。

     

    三、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12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在2001121日前发生,且持续到2001121日以后的,按行为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处理。

     

    200112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职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十七、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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