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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说明”的花样打开方式
2020-12-9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076        作者:未知
  •      商标说明的主要功能是对商标申请做出必要的补充说明,“附加功能”是申请人与审查员交流的重要纽带。“商标说明”作为申请书上相对可以自由发挥的栏目,自然会花样百出,也鱼龙混杂。使用得当可“四两拨千斤”,试图投机取巧则可能 “弄巧成拙”。

         一、“商标说明”的错误打开方式

         申请人或代理人故意歪曲描述商标图样,“指鹿为马”,试图误导审查员,逃避被引证相同或近似商标驳回。然而,商标审查是以商标图样为准的,申请人在商标说明栏主张图样表达的含义,审查时仅作为参考要素。下面举例说明:


         申请人商标说明为:此商标英文“SREEN”无中文含义。该商标图样通常会被认读为“GREEN”,故审查员引证了近似商标“GREEN”驳回该申请。若按照申请人说明的“SREEN”检索,则该商标没有在先权利障碍,这大概是申请人作此说明的原因。


         申请人商标说明为:此商标中文为“杠下”。若******个汉字不是与“下”组合在一起,我们也许会相信它是“杠”了。有些人为了傍名牌、蹭热度,花样百出。该商标必然逃不过引证“松下”驳回的结果。


         申请人商标说明为:商标由文字“喜太郞”及拼音“XITAILANG”及图形组成,其中文字系电脑艺术合成,标准写法为“喜太郞”,标准读音为“xitailang”。商标申请在第30类上,相信有读者看到此图样时会联想到“喜之郎”,但若按照申请人说明的“喜太郞”检索,当前的商标检索算法无法检索到近似商标“喜之郎”“喜多太郎”,则该商标没有在先权利障碍,应当准予初步审定。并非审查检索算法有漏洞,而是该申请人故意为之,明明是“郎”,硬要说成是“郞”,两个字读音相同,字形又极其相似,若非审查员细心,看出端倪,该件商标可能会被错误核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上做法不仅违反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也有违《商标法》立法精神,对明显想通过错误说明误导审查以逃避被驳回的结果,引用《商标法》第七条也不为过。笔者强烈建议申请人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即便指鹿为马,试图误导审查员,也是无济于事,甚至会弄巧成拙。诚实、诚信才是正途。

         二、“商标说明”的高级打开方式

    “商标说明”除对特殊商标做必要性说明和放弃某部分专用权声明外,还可以作为辅助性说明,恰当的说明有时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作用。

         1.商标申请人有在先权利的,在此栏目予以说明可避免被“误伤”。若申请商标在先已注册,商标注册人基于原申请,略微调整图样重新申请,建议申请人主动做出说明,如“本公司类似商标第*号已注册”。这类说明对图形商标尤其重要,图形的近似判断主观性偏高,若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图样已经注册成功,引证其他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2.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申请肖像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法人代表的,不再要求必须提供肖像授权的公证书,在“商标说明”中做出声明即可;申请其他人肖像的需要提供肖像人的授权书。笔者在审查工作中遇到不少以电脑合成的人物形象申请商标,有时便会因怀疑其为某人肖像而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若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说明”栏主动说明“该肖像为本公司法人代表肖像,本人同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该图形为电脑合成形象”,则可避免因发补正通知造成的审查期限延长,加快商标审查进程。

         3.以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形状加上显著性文字形式申请立体商标的,建议申请人在“商标说明”栏主动声明“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此类型立体商标虽立体形状本身缺乏显著性,但因添加了显著性的文字使得商标图样整体具有了显著性,不能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亦不能授予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形状专用权,所以在审查中,若申请人不主动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商标局便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否则将不予核准注册。该种类型的立体商标,即使注册成功,注册人也不能享有“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形状”部分的专用权,其权利范围与普通文字商标无异,若申请人因实际需要申请此类立体商标,笔者建议申请人主动声明“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以加快审查进度,更快获得授权。例如:第38011833号“三维标志”商标,立体形状仅为普通瓶子形象,不能授予专用权,因商标图样中有显著性文字“舍得”整体具有显著性,审查中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经申请人回文同意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该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而若该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便主动声明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便可以省去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环节,更快予以公告。

         4.提示审查员申请书有附件或者其他补充材料。“商标说明”可以作为提示性说明,告知审查员有公证书、授权书等材料。若某些材料在申请时无法提供,需要后补,也可在此栏目予以说明,提示审查员查阅补充材料部分。

         5.需要暂缓审查的,可以在此栏目提出声明,并正式来函提出暂缓审查申请。需要强调的是,“商标说明”栏只可作为提示性说明,提示审查员关注是否应暂缓审查。有在先权利不稳定或其他原因申请人希望暂缓审查的,应当正式来函详细说明情况。

         6.申请量大,有可能被定为“恶意申请”的,建议申请人在此栏做简要的使用意图说明,如有必要,也可单独来函提交详细材料。虽然在实质审查中,审查员认为“恶意申请”情形有待商榷的,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申请人若能主动说明使用情况,则可******限度缩短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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